热点评说关于第三方支付两会代表提了啥释放了哪些信号
在今年的两会上,
支付行业仍是被重点提及的领域。
那么,关于第三方支付,
两会代表都有啥提案?
又发表了啥观点?
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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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支付行业严监管常态化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 王景武
当前支付市场乱象得到有力整治,但仍需坚持严监管常态化,保持监管定力。既要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实现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全覆盖,又要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另外,要提升支付结算法规层次,补足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短板。加快推进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立法,研究制定支付结算法。
对于未来加强监管后,支付行业是否会迎来洗牌,他表示,近年来,人民银行对支付行业实行常态化严监管,支付市场结构逐渐优化,支付行业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是部分支付机构商业模式落后,转型升级能力不足,不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支付机构将通过转型升级、整合资源、优化出资人等方式加强整体实力,提升行业竞争力,以适应新业态的发展。
二是支付行业结构将继续优化调整,更多地推动支付机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支付机构也在积极寻求变革转型,支付机构的竞争将从广度走向深度,具备监管意识、风险防范能力、金融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思维的支付机构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如部分支付机构开始探索以支付为核心,依托不同的场景来打造“支付+”业务模式,通过不同的增值服务来构筑自身的竞争优势,有助于支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升。
加快推进《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长 郭新明
一是加快推进《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立法,提升法规层级。高层级法规的缺失导致支付监管工作难以形成高压态势和有效威慑,进而严重影响整体监管效能。因此建议加快推进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是强化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能。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将处罚金额与违规行为的具体数量和性质进行关联,与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关联,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规机构为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提高支付机构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要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研究确定支付机构监管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健全事前审批、事中把控、事后检查的监管机制,对支付机构公司管理、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强化退出要求,奠定“有进有出”的法律基础,将未实质开展业务,未经许可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违规情形纳入退出范围,依法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构建监管协调机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和联动的事项,明确和细化各部门、各地区职责分工,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如建立跨部门共享的互联网风险整治黑名单制度和跨部门、跨地区的线索、案件移送督办制度等,构建监管合力,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尽快制定“支付机构条例”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周振海
制定“支付机构条例”既是治理行业违规的需要,也是填补监管空白的需要,还是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支付机构条例”,明确以下内容:
提升法律层级,加大处罚力度。建议加快立法,出台“支付机构条例”,提高支付机构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提升支付机构监管的法律效力,增强支付机构监管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加大对支付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相匹配;建立违规风险事件的责任人追究、高管处罚、违规人员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建立全口径的监管框架。“支付机构条例”应增加功能监管的规定,实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对经济金融活动中支付机构和支付业务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一是建立具有前瞻性、扩展性、适应性良好的支付功能分类标准,能够将支付行业创新业务纳入监管框架。二是针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行为,建立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治理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程序、认定标准、处罚处置措施等,对于情节严重的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应适用《刑法》。
加强支付机构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针对支付机构的外部性风险,“支付机构条例”应建立准入监管、穿透监管、持续过程监管等条款内容。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机构申请牌照应拥有可靠的投资主体、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信息技术安全、内控制度健全、应急措施完备等条件,夯实支付机构稳健高效运行基础。二是建立穿透监管条款,对支付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实施穿透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检查机制,防范外部风险引起的支付机构系统性风险。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肩负的公共服务安全责任,降低对经济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
加大监管力度不是阻碍发展或打压创新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
一是加大监管力度不是阻碍发展或打压创新,而是为行业营造灵活、健康的政策环境。加大监管力度,整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旨在纠正行业野蛮生长所带来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和政策环境,推动支付机构通过提供更优质的支付服务获利,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旨在为支付机构发展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设立监管红线,防范风险向支付行业内外传导,积极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与传导,为支付机构发展和创新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为了引导支付机构向服务民生的方向发展,把是否改善人民的生活,是否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质量,是否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作为支付机构发展和创新的衡量标准,坚持小额、快捷、服务民生的宗旨,鼓励支付机构发展和创新的同时,引导支付机构向服务民生方向发展。
监管部门应规范支付行业信息共享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华勇
应从国家层面加强对信息数据的监管,包括建立统一监管部门或者进行数据立法。对于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可以尝试“有偿服务”模式。
目前支付行业本身数据没有实现共享,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完成支付后,并没有把支付真实信息提供给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支付产业内的信息应该共享,应该由监管部门做出规定,商家有责任、有义务把真实信息传送给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这样数据也能发挥作用,不然便会成为数据孤岛。”
这几年支付行业逐步规范,特别是“断直连”政策之后。未来支付行业竞争会越来越激烈,不仅支付机构越来越多,支付媒介也在增加,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小机构可能会面临被淘汰的困境。
降低费率、界定 “电商二清”
——全国工商联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优化了市场环境。但是,结合目前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部分互联网支付领域的监管措施带来的附加影响也应予以密切关注。
其中,附加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支付手续费后端价格上涨增加了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二是支付机构备付金在央行集中存管对社会资金成本及流动性造成潜在影响;三是“电商二清”界定不清,影响了电子商务行业正常发展。
针对这些影响,全国工商联认为应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快捷支付费率,保证支付行业整体费率平稳,有效促进居民消费增长。同时,要考虑进一步整体下调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商户负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消费增长。此外,还应该明确界定支付业务“二清”范围,保障电子商务行业平稳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