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严打流量劫持Sogou深陷流量劫持门
此前,搜狗因为流量劫持遭遇百度、uc和奇虎等公司的起诉,多次深陷流量劫持门,建立在劫持他人流量基础上的非法商业模式始终存在法律风险。
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搜狗停止劫持百度流量并赔偿损失100万和合理开支5万。
该案件中,当用户使用搜狗高速浏览器时,如果访问百度公司旗下的cn.hao123.com等相关网址,会被搜狗高速浏览器恶意劫持到搜狗网址导航的123.sogou.com页面。
明明点开的是A网站,却莫名其妙地跳转到B网站;
明明想下载的是A软件,下载玩却发现是B软件;
明明想打开A浏览器,却弹出了一个高仿的B浏览器……
这感觉,就好像你满怀期待地奔向秋香那曼妙的背影,等转过身来回眸一笑的却是如花哥哥。
是的,你的遭遇让人同情。其实,想过没有,更让人同情的是A啊。
在网络世界,这种行为就是恶名昭彰的流量劫持。
根据百度词条,流量劫持,是利用各种恶意软件,木马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等方式,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损失的情形。
流量,是互联网经济的注意力。正常上网时,数据会在网民的客户端与正确的网站服务器之间传输,我们才能浏览网页、下载歌曲、收看视频。如果原本想访问A网站,但是有人偷偷做了手脚,实际上打开的是B网站,这就叫流量劫持。
从法律上看,流量劫持,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百度诉搜狗一案中,搜狗浏览器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屏蔽特定URL地址强行进行目标跳转至搜狗网址导航产品页面的行为影响了用户的选择,使本欲选择hao123网址导航产品的用户违背真实的选择意愿,且该产品与hao123网址均提供网址导航服务,用户不易察觉其中的替代结果,结果就使hao123丧失了更大的市场份额。
海淀法院判决:
搜狗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在未经百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搜狗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5万元。
其实,除了民事责任,流量劫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15年11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首起流量劫持刑案,两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付某,陕西人,高中文化;黄某,广东人,大学文化。从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付某、黄某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导航网站所有者、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两名被告人短时间内违法所得高达75.47万余元人民币。
浦东法院的判决,是首次在司法层面将流量劫持认定为犯罪。
所以,上网要懂点儿法啊,肆意妄为劫持他人流量,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网络中的流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遭遇流量劫持,受到损失是很大的。
在百度诉搜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百度的律师查明,在2018年6月7日到7月7日一个月,被搜狗浏览器流量劫持的渠道号有1.5万多个。而在互联网网企业中,常常都是按照每日IP量来算推广价格的。
说起流量劫持,多数网民以为跟自己没多大关系。
怎么会呢?最直观的是,强制你跳转到你不想看的网页,你不想看的广告,甚至你的隐私也被窃取。而在这个过程中,劫持者得到的却是收入。
比如登录网上银行时,结果被劫持到的一个一模一样的假网站上,想想是不是很可怕。
近年来,流量劫持案件呈高发态势。据媒体报道,搜狗浏览器还因劫持uc、奇虎等公司的流量而被起诉,诉讼金额甚至达到了上亿元,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有媒体做过调查,发现流量劫持背后有一个庞大的灰色产业链,仅DNS劫持一种方式,每天被歹意劫持的流量至少有上千万个IP。
常见的两种劫持方式:一种是DNS劫持,用户输入域名后转去了黑客指定的IP地址;一种是链路劫持,页面被交换或插入许多广告或被黑客用于DDOS攻击。
记者调查发现,流量买卖成为黑灰产生意。收流量的中介或流量购置方依照带来的流量(千次IP)按日计算费用,千次IP的市场行情是每天35元至70元,依据用户的质量和数量,价钱不等。
比方某黑客劫持的流量是每天5万个IP,协作90天,千次IP的价钱是35元,那么流量购置方对付给黑客的费用就是157500元(50000/1000×90×35),均匀每月5万元。
互联网公司遭遇流量劫持,危害很大。
专业人士介绍:
流量劫持常见的有两种:DNS劫持和数据劫持。DNS劫持有恶意的同时也有善意的。DNS是负责域名解析的服务器,一旦黑客破坏了DNS解析的过程,输入域名后,可能转化为黑客指定的IP地址,用户往往很难看出破绽,但所有的流量都会转向黑客指定的虚假的服务器,黑客不但可以很容易获取各种密码、个人信息等,还可以植入木马病毒,盗窃个人财产。
同时,流量具有财产属性,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能非法劫持。劫持流量,与非法占有或窃取他人财产没有任何本质区别。正常的市场竞争要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影响用户选择来实现,因此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
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博今:
劫持流量与非法占有或窃取他人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应该构成盗窃罪。在民事案件中,赔偿数额过低,惩罚力度不够,犯罪成本过低,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成员孙道萃:刑法并未规定流量劫持中的“流量”属于财产,难以归入财产犯罪。
上海市二中院袁博:
没有采取技术手段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而是采取其他手段诱导其他网站的潜在用户自行进入特定网站,应定性为不正当竞争。采用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实现劫持流量的目的,若符合司法解释中的立案标准,应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两起案件提醒我们,市场竞争,要取之有道。
网络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自身保障自己追求最大化利润的自由权利的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追求利润的自由权利。更不能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严重破坏秩序和规则,走上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