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公布银行EAST数据报送违规罚单工农中建交无一幸免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公示了最新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处罚案例,本次公示案例其中大部分处罚案由均为“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无一幸免,此外还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共计8家银行,处罚金额从160万元到270万元不等。”
处罚案例
我们针对本次EAST处罚案由清单进行了整理归类,EAST处罚案由又分为14项,各家银行涉及情况如下表所示:
具体问题主要体现为:
制度理解
EAST报送规则最初由各地银监局分别设置且缺少明确的指标口径解释,如何理解报文的报送口径与报送要素是个难题。现阶段各地银监局也对EAST数据报送提出数据质量提升要求,银行应该统筹理解银监总会与各地方银监局对EAST制度。本次EAST处罚事项中像对分户账、贸易融资、委托贷款、承兑汇票、资金交易口径的理解便是体现。
对EAST的理解应当同时从数据治理与风险合规两个视角来理解,首先EAST报文主题之间与表之间不是独立存在的,是通过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整体的,而关联的基础则通过各报表的关联数据项来实现。另外EAST本身作为监管数据标准,体现了监管的意图,也反映了银行真实的业务情况。对EAST制度的理解首先从业务本身出发,同时考虑监管设置该类主题、该类报表、该类数据项的目的何在。
关键性数据项
银监主要利用EAST数据进行风险建模,关键性数据项的缺失导致EAST数据无法进行应用,反映出银行管理上存在漏洞,内部考核机制有待完善。有少报漏报,也有银行自身管理数据缺失。
EAST监管数据标准是监管意图的体现,通过对制度的解读与监管合规视角的引入,识别EAST报文中的关键性数据项,关键性的数据项将是EAST数据质量提升的关注重点。例如近年来银监有大量对商业银行的罚单出发点是由于银行对票据业务贸易真实背景调查不够严谨,银行对贸易背景审查的最主要的落脚点是对交易合同的审核和对发票的审核,在EAST表外信贷业务、票据票面信息中专门增加商业发票号码、商业发票金额等数据项,银监意图便是用于验证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因而上述数据项便是所谓EAST数据的关键数据项。
数据校验问题
监管会根据银行实际业务规模对银行数据进行横向与纵向的比对,发现部分银行数据量与业务量明显不匹配,例如总账会计数据不符合要求、数据总分不平,分户账与分户账明细记录匹配不上等。
监管要求遵循
银行对许多经营必需的基础信息没有及时采集或录入,或者与监管要求存在差异。例如本次罚单中账户设置不能如实反映业务,向监管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
处罚特点
本次是银保监会首次直接对银行EAST报送直接开具罚单,本次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处罚级别与处罚金额之高
本次行政处罚罚单由银保监会直接对国有大行及邮储和股份制银行开具罚单,罚单金额创下监管当局对合规报送罚单金额的记录。
此前监管当局也会针对非现场监管报送与客户风险数据报送开具罚单,但罚单大多由地方监管当局开具,且金额通常在15万到30万不等。
以上海银保监对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处罚为例。如下表:
可见监管当局对监管数据报送质量要求不断提升以及对EAST的重视程度。
首次针对EAST报送开具罚单
EAST作为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重要的现场检查工具,在日常监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监管人员基于EAST数据进行合规建模发现了银行各类风险及违规问题,发现处罚案由进而对银行开具罚单。而本次是首次直接针对银行EAST报送本身开具罚单。
从近期各地银保监局针对EAST发布的监管提示、校验规则要求来看,此后针对EAST报送开出的罚单会不断增加。
体现数据治理管理指引实际执行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的监管数据治理指引中明确对数据治理不满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及实施行政处罚”,本次针对EAST的行政处罚也是对此前数据治理管理指引的实际执行。
EAST数据基本覆盖了银行所有的业务数据,EAST数据为明细贴源数据基本真实反馈了银行实际数据情况,EAST同时也是监管提出的数据标准部分体现了监管对数据质量的要求与衡量依据。因而基于金融机构报送的EAST数据基本可以真实反映出银行实际的数据治理水平。
可见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EAST应当是银行合规数据报送、数据治理、监管合规的一个工作重点,银行应当加强对其重视程度与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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