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肖钢互联网银行发展4大建议探索在线远程开立I类户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市场主体,对于经济增长和就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中,它们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我国互联网银行在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过去五年里,我国的互联网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通过线上触达、大数据风控和人工智能,实现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开创了中国独有的创新模式,树立了普惠金融的世界范例。以网商银行、新网银行和微众银行为例,累计服务超过4600万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累计放贷4.6万亿元以上,不良率1.5%左右,超过80%的客户之前从未获得过贷款。特别是在应对疫情中,互联网银行实施“无接触贷款计划”,7×24小时不间断服务,对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从未停止过一天贷款,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纾困措施,减免贷款利息,延长还款期限,替客户垫支资金,救助他们复工复产,走出困境,充分展示了互联网银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互联网银行整体规模较小,数量较少,业务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如下。
第一,外部征信制度尚不完善,小微企业风险定价中存在数据断裂。当前数据渠道主要是网络支付以及部分地方、机构等数据,分散于不同公共部门的数据价值没有被充分挖掘,政府部门的数据没有打通,导致小微企业从互联网银行可获得的授信额度较低,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互联网银行生态场景未覆盖的小微企业,则更难以获得相应信贷服务。
第二,互联网银行在补充资本渠道上受限,制约了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我国的互联网银行都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属于民营银行,资本规模较小,缺乏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等资本工具补充资本的能力;员工持股理论上允许,因没有细则实际无法获得批准。民营银行盘活存量资产的能力受限,迫切需要尽快通过银行间市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但目前仍未获得批准。
第三,互联网银行不能在线开立小微企业和个人全功能账户,与不设物理网点的制度设计初衷相悖。这种“缺了一条腿”的银行模式,使互联网银行无法吸收存款,进一步限制了其服务潜力的发挥。完整的银行账户是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基本条件,互联网银行既不能开设线下物理网点,又不能线上为客户开立全功能账户,客观上导致互联网银行无法吸收结算存款,只有贷款业务,缺少持续稳定低成本资金,不利于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也限制了服务小微企业的范围。此外,Ⅱ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限制也导致互联网银行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在经营中的收款、转账等结算类金融服务的需求。
第四,互联网银行股东持股比例和股东属性受限,不利于长期发展。互联网银行股东需承诺承担剩余风险,这一规定对主要股东赋予超越有限责任的加重义务,而股东最多只能持股30%;在承担了更大责任的情况下,无法充分分享银行发展的红利,造成权责不对等的现实。另外,有过海外融资、上市背景的股东,目前还受限于“境内、民营、内资”的股东“三纯”属性限制,导致发起、增资互联网银行变得十分困难,不利于扩大互联网银行资本规模。
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推动政企数据融合,提升互联网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地方数据平台,统一小微企业分散在各政府部门的税收、政务等数据,加强涉企数据共享,与互联网银行生态体系内的支付、交易数据融合,增强互联网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扩大互联网银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满足度。
二是探索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线远程开立I类银行结算账户。目前远程开户相关技术已基本成熟,具备试点条件,应尽快启动,以便积累经验,逐步解决小微市场主体“开户难”问题。
三是给予互联网银行相应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多渠道补充资本、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上尽快松绑。扩大互联网银行的资本规模,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允许民营银行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央银行可创新政策工具,对专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互联网银行,实施精准定向支持。
四是放宽单一股东股权比例限制和股东属性限制。对符合资质的互联网银行股东给予外资同等待遇。着重从发起机构法人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互联网银行本身的经营机制、组织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不再区别股东所有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