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因反洗钱不力收百万罚单四位高管同时被罚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发布新罚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下称“农行莆田分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款131万元。
同时,时任农行莆田分行纪委书记林霄、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林新宇、内控合规部总经理肖文埜、副行长张凡凡皆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分别处罚1万元、2万元、1万元、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金融机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此次农行莆田分行被罚131万元,可推测该行可能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导致洗钱后果发生。
什么是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风险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我国通过制定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而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核对客户身份。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登记并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和基本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二是评估洗钱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商业银行应当设置差异化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进而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反洗钱监管趋严
近期银行因反洗钱不力被罚的例子数不胜数。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情况》中显示,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全系统共开展了658项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和1086项含反洗钱内容的综合执法检查,处罚违规机构525家,罚款2.02亿元,处罚个人838人,罚款1341万元,罚款合计2.15亿元,同比增长13.7%。其中:
检查银行业机构1321家,处罚违规机构422家,罚款1.44亿元,处罚个人690人,罚款957万元,罚款合计1.54亿元;
检查证券业机构138家,处罚违规机构24家,罚款893万元,处罚个人36人,罚款73万元,罚款合计966万元;
检查保险业机构220家,处罚违规机构63家,罚款总额1796万元,处罚个人83人,罚金总额155万元,罚款合计1951万元;
检查非银行支付机构47家,处罚违规机构11家,罚款2943万元,处罚个人19人,罚款142万元,罚款合计3085万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银行为反洗钱处罚重灾区。
同时,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来自央行系统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交的提案和议案中,均提及了修订《反洗钱法》等金融领域相关法律。
如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殷兴山表示,目前《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新增职能缺少立法配套、过与罚严重不匹配、不能体现新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建议加快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进度,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央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表示,《反洗钱法》应加快修订的进度,并且在修订中突出针对性。“我们需要结合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尽快对《反洗钱法》进行综合修订。”
另外,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反洗钱法》与《刑法》等法律的配套协调也出现了一定不足。《反洗钱法》的修订,也应与其他法律进行联动。央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表示了修订《反洗钱法》、《刑法》及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防范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
本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还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约见反洗钱义务机构负责人谈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规范其辖区内反洗钱监管。(详见:央行发布反洗钱约见谈话办法,更多规定或在调整中?)